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宏伟, 沈阳市闻宇思佳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市闻宇思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宏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