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冰洋,范广良,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3民初252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广良:本院受理原告夏冰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1)辽0103民初252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