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岍,王慧滢,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岍、被告王慧滢及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