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国岍,王慧滢,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岍、被告王慧滢及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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