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彦彬,张宏伟, 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 ,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营口永金石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803民初1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张宏伟、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黄彦彬诉你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辽0803民初1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万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借据约定年息10%给付,本息合计7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方法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401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