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吉鹏, 沈阳屏行视界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12民初9621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屏行视界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吉鹏与被告沈阳屏行视界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112民初96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