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浪,谭静,马占中,徐巧丽, 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甘0102民初103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浪、谭静、马占中、徐巧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浪、谭静、马占中、徐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浪、谭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金借款本金1000000元0、利息41147.89元、罚息30.74元(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自2019年7月30日起,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5.0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马占中、徐巧丽对以上被告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浪、谭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71元,由被告兰州浪淘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浪、谭静、马占中、徐巧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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