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203民初664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偿还信用卡消费透支款本金32987.32元及利息、违约金及费用4712.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