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建军,肖忠爱, 宁夏腾飞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1671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建军、肖忠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腾飞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军、肖忠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6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建军、肖忠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腾飞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4870元,支付违约金14487元,合计15935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腾飞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原告宁夏腾飞伟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高建军、肖忠爱共同负担34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建军、肖忠爱共同负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