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凤香,陈金者,何金钗,李书立,赵建华,田金国,赵建徐,昊顺玉,郑庆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民初4371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金者、何金钗、李书立、赵建华、田金国、赵建徐、昊顺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庆城:本院受理原告马凤香与被告陈金者、何金钗、李书立、赵建华、田金国、赵建徐、昊顺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庆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辽01民初43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