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绍雄,银川明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赵健,杨素华,唐福忠, 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黄绍雄、银川明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赵健、杨素华、唐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与你保证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申请人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26568439.06元,代偿款违约金2656843.9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截止2021年10月15日(立案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25126.48元,并继续承担自2021年10月16日至前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申请人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的逾期担保费1364356.84元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截止2021年10月15日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572761.77元,并请求支付至前述逾期担保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1、2项诉请共计31387528.06元,较原诉请9968337.5元增加21419190.56元);3、判令被申请人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黄绍雄、杨素华、赵健、唐福忠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申请人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对被申请人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7765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7764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7766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7757号四套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申请人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对被申请人黄绍雄提供质押的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70.21%股权(股本金1685万元)及被申请人杨素华提供质押的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29.79%股权(股本金715万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各被申请人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