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万宝,黄啟锋,黄霞英,郭国宝,柳桑桑, 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庄万宝: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699900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直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治市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庄万宝、黄啟锋、黄霞英、郭国宝、柳桑桑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