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习军,牟开先,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22民初15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习军: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人牟开先欠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贷款本金14621.64元、利息339.46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本息合计14961.1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进行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