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赵宁,赵迎,邵赞方, 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迎、邵赞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9元、利息125715.96元(截至2021年6月24日),共计1125714.96元及自2021年6月25日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99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复利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2、被告赵迎、邵赞方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若被告赵迎、邵赞方不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白银银西产业园深圳路25号-7幢2-01室房屋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赵迎、邵赞方、白银盛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及事实与理由的抗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