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福才,黄勇,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勇:本院受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诉刘福才、黄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刘福才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148000.00元,截止2021年12月14日利息7716.05元,本息合计155716.05元(以后利息待计);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勇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