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周炼,杨建英,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6民初12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周炼、杨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周炼、杨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朱周炼、杨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6228026556339107)本金49,474.49元,利息11,167.96元,违约金1,327.4元,及本金49,474.49元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和《普惠金融贷记卡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6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