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乐杰,董宏林, 天津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2执4442号,(2021)津0102执异640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宏林(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赵乐杰(xxxxxxxxxxxxxxxxxx)与天津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赵乐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1)津0102执44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2执异640号案件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