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乐杰,董宏林, 天津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津0102执4442号,(2021)津0102执异640号
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公告人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董宏林(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赵乐杰(xxxxxxxxxxxxxxxxxx)与天津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人赵乐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1)津0102执44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2执异640号案件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