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强强,曹文文,黄博,张彩霞,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29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强强、曹文文、黄博、张彩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陈强强、曹文文、黄博、张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243.05元,产生罚息及复利19560.39元(截止2021年3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3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陈强强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300元;四、被告黄博、张彩霞、曹文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