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炜,薛博仁, 甘肃永裕宏商贸有限公司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10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永裕宏商贸有限公司、李炜、薛博仁:本院受理的(2021)甘01民初1064号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诉甘肃永裕宏商贸有限公司、李炜、薛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