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舒婷,周太森, 南阳市龙港货运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2民初14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太森、南阳市龙港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舒婷与被告周太森、南阳市龙港货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闽0212民初1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同安法院立案庭选定鉴定人。逾期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我院发表意见或提交书面的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我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鉴定机构。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