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233.7元(19期×201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201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