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麟源,盛兵, 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602民初736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麟源诉你、盛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02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麟源工程款1,156,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1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麟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5元,由被告盛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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