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友雄,林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友雄、林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陈友雄、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