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乙崽,张海燕, 湖南浩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8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浩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乙崽与被告张海燕、湖南浩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815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海燕、被告湖南浩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壹拾万元整(¥150000元)及利息暂合计155167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追索借款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二位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9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