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源,郑炜,杨秀颜,韦启任, 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09民初3182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源、郑炜、杨秀颜、韦启任: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源、郑炜、杨秀颜、韦启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109民初31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2022年3月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审判楼2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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