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东诚,第三人-,曾永强,田德刚,巫超, 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巫超诉被告蔡东诚,第三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永强、田德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蔡东诚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巫超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巫超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