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荣胜,鄂立娟,佟治国,邓树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82民初38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立娟、佟治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邓树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胜借款22100元及利息(一、被告鄂立娟、佟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赔偿款44036.77元、保险费3841.13元,合计47877.90元;二、被告鄂立娟、佟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4036.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