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宏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红牌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锦西钢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辽民终773号,(2021)辽01执1142号,(2021)辽01执异119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盘锦红牌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锦西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与被执行人盘锦红牌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锦西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民终773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院(2021)辽01执11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执异119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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