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窦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