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洪涛,方力,赵鹤然,齐燕明,瑞川公司,鸿润公司, 大连瑞川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81民再3号,(2016)辽0281民初3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瑞川商贸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原审被告郭洪涛、方力、赵鹤然、齐燕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辽0281民再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6)辽028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瑞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6%计算);三、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鸿润公司质押在原审原告处的2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审被告鸿润公司、郭洪涛、赵鹤然、齐燕明对原审被告瑞川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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