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新永,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新永与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监督卡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9154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需第二次开庭,则定于第一次庭审后第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