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 长治市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治市城区晋后厨餐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403民初68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敏、长治市城区晋后厨餐厅:本院受理原告长治市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403民初684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