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琼,方梅,江敏,张书浩, 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524民初48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琼、方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24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敏、张书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40860.77元,并自2020年4月4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承担利息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卢琼、方梅用于抵押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1栋1074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3612号)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