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发荣, 玉林市中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48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覃发荣、玉林市中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覃发荣归还贷款本金251729.12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二、被告玉林市中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覃发荣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87元,由被告覃发荣、玉林市中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