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辽,贵州省仁怀市渡酩业销售有限公司,项贵州, 贵州省仁怀市渡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82民初5190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贵州: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渡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夏辽与被告项贵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82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项贵州于本院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渡酩业销售有限公司、夏辽货款8450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付2021年1月2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二、驳回原告贵州省仁怀市渡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夏辽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及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许),由被告项贵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