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曲靖市电力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12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曲靖市电力公司:本院受理(2021)云0302民初712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依法判决由被告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80000元,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227843.66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307843.66元。二、依法判决由被告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广发昆曲贷2001088)约定的标准计算)。三、依法判决由被告曲靖市电力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被告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曲靖云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曲靖市电力公司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