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和磊,孙四稳,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1105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和磊、孙四稳:本院受理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和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本息2906.88元。二、若被告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和磊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D52618号的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由被告孙四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曲靖市朝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和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交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明法楼3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