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强,余好,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523民初456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强、余好: 本院受理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黔 0523 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进行计算;从2022年1月27日起加50%的罚息,按年利率14.43%进行计算,直至本息结清为止;二、被告余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710元,两项费用合计2590元,由被告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