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明发, 广西荣恒木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4民初14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明发:原告广西荣恒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9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880元给原告广西荣恒木业有限公司;二、被告中山市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广西荣恒木业有限公司;三、被告苏明发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