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长平,刘吉安,刘长金,刘玉清,刘玉凤,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25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平、刘吉安、刘长金、刘玉清,刘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辽0283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