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炳华,陈美珍, 北海市融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503民初640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炳华、陈美珍:原告北海市融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炳华、陈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3民初64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一、判令被告郭炳华、陈美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以及利息3300元(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自2021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止,以后另计至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郭炳华、陈美珍名下共同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9号东大金星花苑2号楼三单元404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北房权证(2015)字第035613、0356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郭炳华、陈美珍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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