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学刚,第三人-, 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学刚诉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众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原地址办公,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2017年5月5日双方签订的《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为原告办理宁A029V9号东风悦达起亚K5的车辆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