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丽娟,林鹏, 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303民初527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林鹏: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03民初5279号]。陈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偿还陈丽娟借款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林鹏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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