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宗春,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1民初8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闽0211民初8号原告李宗春与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