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振生,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田万里枝,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 厦门柳田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鸿郡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2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柳田贸易有限公司、柳田万里枝:原告厦门鸿郡实业有限公司、黄振生与被告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柳田贸易有限公司、柳田万里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田万里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鸿郡实业有限公司、黄振生借款本金900866.6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13日利息为17264.71元,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90086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以9008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田万里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鸿郡实业有限公司、黄振生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厦门大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判项到期债务的,厦门柳田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驳回厦门鸿郡实业有限公司、黄振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