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济恺,第三人-陆斌, 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汇通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执异89号,(2019)辽0203民初53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汇通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刘济恺、陆斌:本院受理异议人大连汇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刘济恺、第三人陆斌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陆斌为申请执行人大连汇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刘济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陆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533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大连汇通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辽0203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刘济恺应承担的义务。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