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波,袁茂海, 玉溪弘海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02民初97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茂海、玉溪弘海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波诉被告袁茂海、玉溪弘海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袁茂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冯波证件款20475元;二、驳回原告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36元,由被告袁茂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