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耀文,第三人-刘福光, 福建和胜旅游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闽0211执异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和胜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刘福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罗耀文与福建和胜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刘福光为被执行人一案【(2022)闽0211执异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对罗耀文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