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过梦倩,韩震,宋云山,侯强,段生旺,王凤丽,马月萍,邹常玲,艾剑广,董胜,,陈永强, 鄂尔多斯市张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新阳光实业集团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鑫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世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同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亨暖通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易兴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万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宇铁矿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创新远洋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宝达贸易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冠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成顺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奥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三力商务大厦包头市东华常隆货仓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内02执异199号,(2021)内02执异200号,(2021)内02执异201号,(2
案由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已签属了《债权转让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至蒙商银行。蒙商银行及其各支行向我院提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请求变更其为相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我院作出如下执行裁定书,对相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变更,现向该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应执行裁定书:(2021)内02执异199号案件被执行人: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过梦倩。(2021)内02执异200号案件被执行人: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韩震、宋云山、侯强。(2021)内02执异201号案件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天宇铁矿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生旺、王凤丽。(2021)内02执异202号案件被执行人:新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阳光实业集团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月萍。(2021)内02执异203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东华常隆货仓有限责任公司、邹常玲、艾剑广、董胜。(2021)内02执异204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成顺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三力商务大厦。(2021)内02执异205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世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亨暖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强、韩新玲。(2021)内02执异206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顺德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耀峰、贺永霞、贺咏梅、张军。(2021)内02执异207号案件被执行人:宁夏中辉新型节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承珲、潘桂荣、李永军、高红霞。(2021)内02执异208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汇久物资有限公司、包头市鑫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谢红清、郝义。(2021)内02执异209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宇翔、高尔东、祁文燕。(2021)内02执异210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鸿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清峰(曾用名折清峰)、孙林凤。(2021)内02执异211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百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润生、高小翠、王润山。(2021)内02执异212号案件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元物业有限公司、李静飞、李静鲜、王小健。(2021)内02执异213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冠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改梅、包头市宝达贸易有限公司。(2021)内02执异214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金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恩、郭玉霞、王晓梅、杨文勇、杨秀莲。(2021)内02执异215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易兴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灵飞、高娟、杨二生、李桂兰。(2021)内02执异216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生技铜业有限公司、白宗喜。(2021)内02执异217号案件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军、李润花、鄂尔多斯市创新远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21)内02执异218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奥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包头市俐耀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奥君、奥贵和、袁凤莲、杜莉琴、奥宇、乔海平。(2021)内02执异219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万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马玲玲、朱晓明、折世宽。(2021)内02执异220号案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张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21)内02执异221号案件被执行人:包头市正方贸易有限公司、吴玺、燕晓婷、郭晓燕、吴金、李瑞声、温爱芳。因穷尽方式无法与上述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上述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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