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02民初35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张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张志刚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133 654.51元,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辽020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1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