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华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华善: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华善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本金11540.78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6042.83元、违约金72.02元、分期手续费102.96元,并继续支付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1年3月21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